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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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