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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
刑事诉讼中,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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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回避制度在诉讼中不是针对当事人而规定的。它是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因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的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或免除有关任务的执行的制度。审判人员是案件的审理者,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因此回避主要是针对审判人员规定的。当审判人员与案件有法律规定应行回避的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审判人员不自行回避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以要求法院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书记员、翻译人员参与的审理工作,鉴定人受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派完成鉴定任务,他们与本案的审理有直接关系。因此,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也和审判人员一样,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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