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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的时间长短也不同,一般是在15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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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的时间长短也不同,一般是在15天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现场勘察之日起十日内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在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天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避交通事故还没有被调查,受害者当事人要求发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天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受害者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必须明确记载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受害者的状况和调查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者有过失,没有证据证明确定受害者的责任的受害者有错误,确定受害者没有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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