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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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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分立、合并、清算的;(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事业单位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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