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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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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在于调取证据权,律师可以调取证据,非律师辩护人不可以。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上述几类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就是说对上述几种行为,法律规定了什么责任,就应当追究什么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也才能体现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约束力。在修改刑法时,为了体现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刑法规定了几种涉及辩护人的犯罪行为。总之,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一方面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坚持严守事实和法律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才能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任务。
辩护人不能进行的行为有: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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