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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如果顶名买房合同的在于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因其未违反公共利益,应为有效;如果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政策...
顶名买房合同,如果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则因其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倘若其目的在于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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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顶名买房之初,你们双方对顶名买房之行为认可同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顶名买房合同中,被顶名者处分行为主观上并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在顶名买房关系中,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虽然对此作出约束,但职工违反该制度承担的是违纪违章行为,而不宜因此认定顶名合同无效。
顶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如果顶名买房合同的在于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因其未违反公共利益,应为有效;如果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则因其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借名购房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限购、限贷政策以及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属于行政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类似规定不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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