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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制主要是: 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就是不能投资合伙企业) 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
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如下: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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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如下: (1)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公司章程对投资和个人投资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企业对外投资又称企业转投资,是指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以企业法人财产对外投资,使企业成为另一个企业股东的行为。
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投资对象上的限制。公司只能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不得向合伙组织投资。2、对所投资的公司的责任限制。公司应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3、投资数额上的限制。公司对外投资,除是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另外,公司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累计投资额之内。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是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规定表明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改变了旧公司法的第十三条中,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的规定。 但《公司法》第十六条也指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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