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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与办案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建立律师会见通报等制度。市局承担刑事执法办案的市公安局直属单位,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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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办案民警在向律师通报上述案件有关情况时,应当明确告知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侦查机关执法办案的行为。
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对律师或者因刑事诉讼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或者受到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应当及时通报市公安局法制处,法制处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通报有关办案部门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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