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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2、行为的...
一、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2、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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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洗钱罪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窝藏赃物是否能认定共同犯罪,要看参与的阶段。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需要出于共同的故意,所以如果是事先通谋,约定好为犯罪人窝藏赃物,属于共同犯罪。但如果原先并不知情,在犯罪人已经实行犯罪之后才帮助其窝藏赃物,就不属于共同犯罪,自己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窝藏赃物是否能认定共同犯罪,要看参与的阶段。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需要出于共同的故意,所以如果是事先通谋,约定好为犯罪人窝藏赃物,属于共同犯罪。但如果原先并不知情,在犯罪人已经实行犯罪之后才帮助其窝藏赃物,就不属于共同犯罪,自己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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