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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③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
1、擅自离职守或紧急情况,危重患者因借口推迟,延误诊疗和抢救机会; 2、诊断和治疗中遇到明知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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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并且医务人员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其主观上有严重过失,客观上实施了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才构成该罪。
1、医疗事故责任人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包括《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救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29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使参加者容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30条,以下医疗费用不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1)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应由第三方承担;(3)应由公共卫生承担;(4)在国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如果第三方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交后有权向第三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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