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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下列起诉和分别情形:(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
1、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需原告当事人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区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是牵扯到侵权的案件,原告可以到侵权行为地区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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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这两方面的内容组成。诉讼活动,是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诉讼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包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诉讼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这样原告与法院就产生诉讼关系。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让其答辩,法院就与被告发生了诉讼关系。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构成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通俗地说,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即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或者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解决争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也为了督促法院办案,法院审理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要延长的,需要取得本院院长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法院在规定的限期没有审结案件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反映: 1、向同级检察院反映。 2、向本法院监察室反映。 3、向上级法院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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