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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2、当事人同居期间所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3、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法律中父母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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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财产等的分割以及婚姻关系不成立。 “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是:1.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地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男女双方,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而,也不适用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司法部门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相关事项进行合法的界定,对于法院判决的无效婚姻有异议的,可以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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