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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的夫妻感情无法维系,就成为最好的选择。不论是还是,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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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法院一般不会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个别法院开始收取相关查询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股票,当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过于担心,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请离婚律师来帮忙,这并不是只会出现在诉讼离婚中。有些时候,夫妻虽然协商一致离婚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可能认为自己起草协议比较麻烦,同时也担心自己起草的协议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于是会委托律师来帮忙起草离婚协议书,这种情况下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也是会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不过,相比之下可能就不会像在打离婚官司的过程中收费那么高。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当事人不能做到事前充分的准备,往往造成律师接受委托时已面临十分被动的局面,当事人面临着败诉或承受损失的风险。建议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作好如下准备,将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一旦出现婚姻麻烦,请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详细的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子女抚养等,律师会根据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出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有关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要留存受伤害时的报案记录、诊断证明等;包括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或债权债务的,当事人要注意留存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重要凭证,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留存复印件,对存款账号作好记录,另外还包括有关子女抚养监护权等方面的证据,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就要求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具备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 三、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如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及其它属于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 四、尽可能地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离婚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对双方的伤害更大。许多婚姻纠纷通过亲友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往往能够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这样既可以避免委托人耗时耗财,又能避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 五、如果双方确无协议离婚的可能,在做好相关准备之后,可委托律师进入诉讼程序,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状、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有关财产凭证及诉讼费等。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的,另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风险。
离婚官司需要做以下准备: 1、准备起诉状; 2、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材料; 3、需要准备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情况; 4、需要准备孩子的抚养权的相关事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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