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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可以通过分析行为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使...
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认定如下: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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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认定如下: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认定如下: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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