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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债务企业逃债,应当关注债务企业的财产的状况,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监督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若是债务企业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法...
预防债务企业逃债,应当关注债务企业的财产的状况,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监督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若是债务企业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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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预防债务公司拖欠债款,对于即将签订合同的单位,尽可能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 为了能够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欠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对方对应付的欠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对方无力支付拖欠欠款时,公司即可以对方用作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公司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这在公司的实践中,当欠款方是私人老板时,要求其提供担保是很重要的,这样会更增加私人老板履约的责任意识,保证欠款的及时收回。 分析欠款的各类原因,找到原因后,着手建立完善的制度,力图从源头上尽可能地杜绝后续欠款的出现。 因此,对一些多年的欠款作认真清理后,确认为死帐的,制定风险清收的相关政策,有的可以直接交由公司法律顾问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预防债务企业逃债,应当关注债务企业的财产的状况,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监督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若是债务企业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1、预防债务企业逃债,应当关注债务企业的财产的状况,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监督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若是债务企业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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