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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财产保全问题: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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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装潢诉讼案件原告方通常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达到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在装潢诉讼案件中一般都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关于离婚财产保全问题: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要提供担保才能确保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应的担保就可以了。
离婚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有两个成本,一个是向法院支付财产保全费,这个不高,上限是5000元,基本可以承受。第二个成本是向法院提供等值担保,也就是说,如果你想保全对方价值500万的房产,你必须支付500万的现金或不低于500万的担保,这将给申请保全的一方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在实践中,如果对方价值较大的房地产、存款或公司股份得到保全,通常会保证亲戚朋友的房地产。如果实在无法提供担保,目前有些保险公司可以向法院出具担保函,有些法院也可以接受这种担保方式,给保险公司的费用基本可以接受,这也是实践中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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