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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偿还责任。前提是企业没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否则企业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涉...
有,根据不同情况也可能会承担不同责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做为任何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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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外资公司而言,其法人代表的任职资格并非根据股东向公司注入资金的数量来决定,而是根据公司章程中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出任公司法人代表。此外,所有相关任命都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正式登记手续。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中,章程的拟定和修订被视为出资股东之间共同协商的结果。对于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则有赖于发起人共同研究制定,并必须经过创立大会的审核批准才能生效实施。 其次,对于外商投资公司,特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形式,董事长必须以企业的法人代表身份行使职权。对于外籍董事长的情况,其副董事长职务通常由中国籍人士担任。 最后,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而言,董事长职位不仅具有法人代表的职能,还承担着重要的协调各方利益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这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行为能力欠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刑满未逾五年的: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导致破产未满三年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违法吊证未满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欠债未还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法规定的高管人员是哪些人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要担任满足的条件有: 1、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2、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由谁担任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3、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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