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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你奶奶的赡养问题,你大伯和你姑姑都有赡养的义务; 2、对于你父亲拿走拆迁人头费的问题,你们可以说是替你奶...
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养子女有继承权;没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养子女,法律也承认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是要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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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父亲和再婚配偶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办理过结婚登记,父亲去世后,父亲的遗产份额,继母是有权继承的,根据您的描述,房屋应该属于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母亲对房屋享有的一半份额成为母亲的遗产,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您父亲、兄弟两人继承,即继承人各继承遗产的1/3份额,父亲继承遗产后,对房屋享有4/6的份额,父亲去世后,父亲对房屋享有的4/6份额成为父亲的遗产,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继母、你们兄弟三人各享有遗产的1/3份额;继母的儿子是没有继承权的,工资和抚恤性按照同样的方法分配。我是百瑞律师事务所的钱慧云律师,执业20多年,专门解决婚姻家庭继承房产方面的法律纠纷,代理过很多的继承纠纷案件,经验丰富,去年被评为海淀十佳优秀律师,如需帮助,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希望能够帮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首先,乡(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可以发给他们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离婚诉讼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三)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比如见面;短期生活在一起;通信、通电
父亲贷款未还的,子女没有偿还义务。父亲的贷款,应当由本人亲自偿还,子女没有偿还的义务,父亲不幸去世的,子女也只需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父亲依法应当偿还的贷款,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子女自愿进行偿还,其中,子女放弃继承遗产,对父亲的贷款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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