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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而需要中止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方面我国法律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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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你们案件的情况来看,只能想法推翻原先的证据,否则就算法院受理了你们的再审也没有帮助。而且,如果你们能有新证据推翻之前的证据,也就可以在取得新的证据后六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从你们介绍的案情来看,可以考虑自己先找个鉴定机构,对担保书、借款书的签署时间进行鉴定,如果能证明担保书其实签署于借款之前,那么还有少许的希望免除担保责任。 如能取得这样的鉴定结论,也就可以作为新证据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敏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但当出现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第1、3、12、13项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撤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案件的终止原因已经解除,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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