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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是:第一种: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第二种: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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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根据情节不同把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档次,然而由于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徇私枉法犯罪案件在裁判过程中普遍存在量刑轻,不同法官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理解不同,对法定刑的选择较为随意。笔者在认真翻阅研究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近五十份徇私枉法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二十余年的检察工作经验,欲尝试从实践角度探讨如何确定徇私枉法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以期抛砖引玉,最终实现徇私枉法案法定刑的选择有所依。
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的比较 1、可以推测,仲裁人与公检法工作人员一样列刑法典是因为仲裁工作具有的准司法权属性,所以笔者在此对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作一比较。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 2、3款对枉法裁判罪规定如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经文字对比,可以发现枉法仲裁罪草案与枉法裁判罪法条在罪行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如出一辙。但是,这种“平等待遇”恰恰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和仲裁法草案的根源所在。司法审判权是一种强制性的公权力,这种权利不以当事人选择为前提,有被滥用的巨大风险,需要严密的制度设计予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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