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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的效力包括,质权人享有质权以及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质押合同可以...
所谓股权出质,即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出质具有以下特征: (一)股权出质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二)股权出质的标的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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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效力如下:质权人对于出质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出质人对于出质的股权享有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依法享有合同中约定的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
这对于质权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权利,质权人可享受对出质股权价值的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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