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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口与的规定,配备人口和计划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自我服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的年度人口与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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