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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东可以...
《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定程度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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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定程度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包括: 1、股东查阅亏记账簿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查阅的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查阅地址主要为主要会计账簿所在的办公地址; 3、查阅会计账簿需公司管理人员的配合,因此建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列为第三人,配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1、公司主动呈递和备置。 2、股东主动查阅。 3、股东主动复制。 4、股东向有关人员质询。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目的。公司有合理的目的,可以拒绝查阅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原因。公司拒绝提供咨询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咨询。《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公司住所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文件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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