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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就不再具有管理的义务了,不会再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破产程序的终束是指导破产程序结束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的情况、破产财产的情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结构不同,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结束原因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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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那么破产程序终结原因是什么呢。 破产程序终结原因: 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一)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三)债权人同意废止; (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1.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2.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94条);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第98条);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第108条);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第43条);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第120条第1款);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120条第2款)。 3.破产程序终结的种类。以上六种事由中,前三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前,第四种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后。其中,依前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的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消灭,因而无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依后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法律人格消灭,因而必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所以,破产程序终结可以分为两类: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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