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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情节,社会抚养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或非婚生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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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规定生育 第二个子女(二胎)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2、对违反规定生育 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对非婚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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