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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是否意味着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罪过仅限于过失,刑法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该问题需要结合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等刑法学原理进行体系解释。如果对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会导致杀人行为受到双重评价。承认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包括故意杀人,则会避免定罪的混乱。如此,以杀人的方式劫取财物,即使未发生加重结果也适用升格法定刑。而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并非以是否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为判断标准,应当以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根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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