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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建设的,应当分期申请规划许可证,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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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项目,可以独立选址。因节约土地和功能需要等原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安排小型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应当优先更新、改造。旧区改造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并与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相适应,综合考虑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规划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改造范围。能够通过环境整治和完善配套改善居住条件的,不再拆除重建。在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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