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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预...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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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之日为登记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实地查看的期限不超过二十日。申请人补充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核时限。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五)竣工验收证明;(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七)房屋勘测报告;(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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