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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申请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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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水的注销手续:(一)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水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水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等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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