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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人身伤害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2022-07-30
解决事故的途径由调解趋向于诉讼。1991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对损害赔偿调解设定为必经程序,损害赔偿必须先由交警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可以扣车或要求赔偿责任人(主要是车方)交纳保证金,对协议的履行基本上有保障,因而大部份赔偿纠纷基本在交通管理部门解决。而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交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规定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交警也无法律依据因治疗、赔偿等问题扣车或责令责任人提供保证金,因此,交警受理调解的纠纷减少及调解的成功率降低,相当一部分纠纷进入诉讼渠道。一些大中城市的法院都在交通事故处理管理部门设置交通法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赔偿项目多、数额高、标准不一;诉讼程序复杂;非法律服务专业人士难以胜任。因而社会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服务需求逐年增长,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大有可为。 意义重大: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畅通渠道,化解矛盾;和谐社会,稳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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