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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请者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此外,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还要征求四邻...
宅基地申请者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此外,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还要征求四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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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害等需要搬迁、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集镇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要重建、扩建的;(四)符合分户条件且原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需要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者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定居的;(六)退休、退休、退休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二、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1、新宅基地申请者必须满足的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此外,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还要征求四邻意见才能申请。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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