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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程序是:一、需提交的资料: 1、已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收原件); 2、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查档证明(收原件); 4、已回迁安置证明及拆迁安置协议(收原件); 5、安置企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企业企业单位的,需提交企业企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企业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企业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安置企业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9、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10、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二、收费标准:(一)手续费由拆迁人交纳,3元/平方米。(二)登记费:由被拆迁人交纳。住宅:80元/套;住宅:按投资额的1.5%交纳;非住宅:按投资额的3%交纳。三、领证时需携带的证件:1、当事人身份证(验原件);2、交费票据(验原件);3、收件、计费回执单(收原件)。
如果您与原房主就房产过户问题达成协议,您可以尝试与原房主协商,以便原房主履行合同义务并协助您完成过户手续。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寻求律师帮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过户。 在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审理房地产案件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表示。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该维护合同的效力。 如果您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导致合同无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上述解释,如果您无法证明合同的无效性,那么您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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