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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结合自身情况判断大致的伤残等级。例如一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
伤残鉴定流程2020: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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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然后由地方政府按照标准实施,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公告,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分级》统一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18年交通事故障碍鉴定标准一级障碍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障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肢体瘫痪(肢体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有大便和尿失禁。(2)头部和面部损伤: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5)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术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部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明显器质性心律障碍。(6)腹部损伤:1。胃、肠、消化腺切除术,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术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七)肢体损伤: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功能丧失50%上述三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第四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上述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外两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二级残疾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严重的智力缺损(智商低于34)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痪(四肢以上肌力低于2级);偏瘫或截瘫(肌力低于2级)。(2)头面部损伤: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球盲目4级;或者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者一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力障碍伴有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者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有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疤痕形成。(3)脊柱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4)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吞咽功能障碍。(5)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术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部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有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术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严重受损。(7)肢体损伤: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两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的表面积为68%以上。一、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天,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天。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残疾确定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根据各类别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单独计算人身损害赔偿。例如医疗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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