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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议要六十天。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
对交通事故不可以申请复议,只能申请复核,复核需要30天。当事人对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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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具体情况定。对于轻微人身伤害和一般性财损案件,办理案件的交通警察可以简易程序对事故进行处理。简易程序下,交通警察可以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交通事故当天就可以处理完毕。 2、对于适用非简易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没异议的,按责任认定的内容赔偿,然后结案。如果是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完后结案。 3、倘若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并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制作,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对于为查明案件情况需要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的,交管部门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通常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委托鉴定的期限不超过20日;如果检验、鉴定有必要超过二十日的,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60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期限: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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