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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
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综合全案证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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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走私解释》颁布于2000年,《枪弹解释》颁布于2009年,虽然两司法解释针对的具体罪名不一样,但是犯罪对象都是弹药。《枪弹解释》体现出最高法院对于“弹药”的最新注解,其对气枪铅弹与其他非军用子弹的差异化评价,相对于《走私解释》更能反映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根据实质解释的立场,遵循体系解释的方法,《枪弹解释》确立的气枪铅弹在量刑的数量要求上5倍于一般非军用子弹的量刑标准,可以作为走私弹药罪量刑的参考。
郭相利知道合伙人 法律类认证行家推荐于2017-10-05 涉嫌触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以下是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25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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