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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
婚姻诉讼财产分割基本原则是: 除另有约定外,个人专属财产不分割的原则; 2、共同财产优先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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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分割的财产包括以下这些: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指该约定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避免个人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约定把所有的财产归于另一方所有,使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得的财产,或者进行假离婚以逃避债务,这样的约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的分割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正常来说夫妻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只与夫妻双方有关予孩子或者其他任何人都是无关的,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协商一致将财产过户给孩子的情况是合理的,但是在之后的财产分割中过户给孩子的部分财产就不能再参与分割了。
婚姻法已经过期。最新《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入;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没有特别说明归一方所有;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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