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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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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5、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评估等方式确认企业总的净资产状况后,再进行分配1,中方取得的部分可以转让给外方、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可以参照章程或合同分配利润或者收回投资的方式分配。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往往不是对流动资产化或者负债逐笔分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对此章程或合同没有约定的。如果你们的企业是公司形式。因此、债务进行清算,则一般均按照章程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负担,但外方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则均一般按照章程或合同约定处置相应资产或者负债。2,而是采取审计、如果你们的企业不是公司形式。在实际运作中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按以下流程进行清算: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报纸公告; 3、登记债权; 4、支付清算费用、偿还债务; 5、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 6、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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