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意见》决定,按照国家总体部署,自2009年下半年在全省10%的县(市、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
陕西省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交费方式灵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异地转移社保的流程: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陕西省养老保险转移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法律意见】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陕西提高退休养老金 我省从今年起将调整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础上,再按年龄大小分四档增加养老金。 调整范围去年年底前办理退休的企退人员 经人社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我省将对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内容缴费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2元 此次企退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普遍调整,退(职)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调整的第二部分是按照政策向部分群体进行倾斜,在普遍调整之后,我省将对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 如: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基本养老金在1000元至1100元(含11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增加后不足1100元的,补足到1100元;基本养老金在1100元至1200元(含12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加后不足1195元的,补足到1195元;基本养老金在1200元至1300元(含13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增加后不足1290元的,补足到1290元;基本养老金在13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加后不足1385元的,补足到1385元。 同时符合两款以上条件的,累加执行。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力争在本月底之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特别提示部分人员养老补贴每月升至680元 今年起,对于按照2008年省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36号)、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养老补贴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680元,调整提高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53人已浏览
446人已浏览
823人已浏览
1,2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