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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民政、财政、邮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业主大会成立工作。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组建业主委员会或者继续由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与其进行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违法行为被处理后,利用共用部位和共有权利而取得的收益,应当转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或保养费用,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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