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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
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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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日期。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三)其他适于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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