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分期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业主...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和费用。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用房资料及物业管理必需的资料。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受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接进行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确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01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646人已浏览
2,0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