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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物证提取程序如下: 1、对案件相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和检查; 2、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住处进行搜查; 3、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刑事案件物证提取流程: 1、勘验、检查。 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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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在一定的范围内是有时间规定的,那么,新刑诉法实施时间的相关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我们国家新刑诉法实施时间范围在什么范围内呢?对此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深刻的了解。在法律的支持下解决相关的刑事诉讼,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补充立案是指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又发现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决定并案侦查时,将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列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补充立案刑事诉讼没有单独条款规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补充立案,并案侦查。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 一、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八十三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一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现行刑诉法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新刑诉法删除了现行刑诉法关于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现行刑诉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二、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现行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一审案件的审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20日。三、新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案情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耗费很大的时间和精力,有时仅法官阅卷就需要较长的时间。四、现行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适当延长一审案件的审限,有利用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确保案件质量。那么当我们身处刑事诉讼中时,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内容,运用好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好自己,同时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做一个合格的合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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