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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的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双方当事人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融资方式的选择;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
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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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确定性问题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 二、债的可实现问题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 三、债的评估问题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四、债的可转让问题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债权凭证并没有改变人们对法律借据的理解。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成本。4、债权凭证的实施很容易导致执行人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撤销执行法律文件的; (三)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对于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存在哪些问题,目前主要是: 1、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预估存在失误; 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 3、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4、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 5、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 6、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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