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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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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前不一定要将被告人收押的。 如果被告人在法院开庭之前是被取保候审的,在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的,就不会在法院开庭前将被告人逮捕收押。 如果审查后认为不能适用缓刑的,则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将被告人逮捕收押,也可以在开庭后或宣告判决时立即将被告人逮捕收押。
请教,法院审理期限是否是从有立案号当日算起?规定是多少日宣判?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宣判,是否有书面通知受害方?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也可以说是有案号的时候起。超过审理期限不宣判是超期的行为,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交通刑事案件法院开庭的规定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权不在法院,而是在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期间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提出民事诉讼,就不能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法律并没有规定被害人不能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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