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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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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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