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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违约行为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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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着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 (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 (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 (4)、舞蹈及哑剧创作; (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 (6)、摄影作品及图片; (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 (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着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着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翻译、汇编权。着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着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着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法规定凡联邦着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着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着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着作权的存在。着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着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着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1、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 3、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该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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