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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餐馆老板未拿钱包,依照《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商家应尽到安全...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饭店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请客人是否劝酒、是否都有护送义务等等,但一般饭店经营者承担责任相对较大,其他人责任相对较小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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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饭店招收员工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社保费,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营业执照等资料到社保中心办理开户手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饭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致人死亡肯定是有电。但,电是从哪里来的?没有确定。据说有人搞了自己发电。饭店老板说,只要停电就拉开自己的总闸。假如他说的是真的,反送电就不可能。但是,这些,已经是时过境迁了。不好求证了。但是,如果供电公司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肯定不会出现触电,这是没有问题的。从刑事案件来说,如果有伪证,证据链不能构成,就要撤销。这是我的思路。伪证就是供电公司出的,自己采取了全部的安全措施。法院也依据这个证据判定说是饭店老板的过错。二、不正常的是,当时和以后死者家属没有找过饭店老板。直到最近,饭店老板出来了好久才提起民事诉讼。据当事人说,这里还有其它一些隐密。不再细述。我目前是帮助他打民事的二审。他已经进行过刑事案件的申诉了。还要再申诉。实在说,他们通过这个案子还真学了不少东西。电力的法律的。以我的经验而言,判了刑,执行完了还不断申诉的,多半是有冤屈。少数是不明事理,胡搅蛮缠。我对您的学识和热忱深为敬佩。
向卫生部门检举.最重要的是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人住院确实是饭店的食品有问题,出现了食物中毒.如果就餐时食物中毒是一个可以被确认的事实,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你讲的情况来看,在饭店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饭店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饭店的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使得就餐人员受到人身损害,因此,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所以,饭店如果认为不应当承担营养费和误工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在和饭店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依法维权的。 你现在最好取得他们的食物作为证据,或者是对你的胃液做化验,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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