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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所做出的决议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股...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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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债务公司是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形下办理的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的主体分别为: 1.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这二种情形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债权人可以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可以主张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可以主张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如果债务公司系经过清算后办理的注销登记,但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可以主张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原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债权人不能对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原债务人部分转移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及第三人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如果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并且及时通知了债务人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按约定履行时,第三人可向其主张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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