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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禁止就业歧视。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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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伪造、涂改、转让、转借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四)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变相收取押金;(七)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八)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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