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其一,从法律层面来说,男女恋爱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恋爱后发展到同居生活,也是双方自愿的,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愿同居,也可以...
其一,从法律层面来说,男女恋爱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恋爱后发展到同居生活,也是双方自愿的,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愿同居,也可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由于性别不同和中国的传统婚恋观念,男女双方恋爱不成、已经解除婚约的、或者离婚时候索要“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虽然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在因恋爱分手的事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为理由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在同居中发生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的,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如果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适用婚生子女的法律,男女双方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订婚后登记结婚不成的,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涉及解除婚约侵犯任何一方名誉权的问题,要求名誉损失费也无法可依。“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
法院一般不支持恋爱分手要求青春损失。但是,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索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分手费在法律条例里并没有,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补偿给对方的也不能称之为分手费,但也区别于财产分配。男方在离婚的情况下承诺了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约定。那么法院是会支持补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分手费的形成首先要基于男女双方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并且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